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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9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04-1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29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会同黄阁镇国土所,对番禺区黄阁镇莲溪村19.1498公顷、东里村15.4258公顷、乌洲村0.8144公顷,共计35.3900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莲溪村

灌溉水田

14.4103

土地补偿费

64.9360

935.747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561.448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4.4400

土地补偿费

45.4552

201.8211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144.157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0314

土地补偿费

77.9232

2.4468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223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0663

土地补偿费

51.9488

3.444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2018

土地补偿费

25.9744

5.2416

村民委员会

货币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855.5305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93.5284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2.5832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东里村

灌溉水田

9.0265

土地补偿费

64.9360

586.1448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351.686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耕地

0.2244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1.657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8.743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3.0404

土地补偿费

45.4552

138.202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0

98.7157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1.0004

土地补偿费

77.9232

77.954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38.9772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8066

土地补偿费

51.9488

41.9019

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1.3274

土地补偿费

25.9744

34.478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388.4616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16.9981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31.4264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乌洲村

灌溉水田

0.3199

土地补偿费

64.9360

20.7730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12.4638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1892

土地补偿费

77.9232

14.7431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7.3715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村道路

0.0727

土地补偿费

45.4552

3.3046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2.468

2.3604

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2326

土地补偿费

51.9488

12.0833

村民委员会

货币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73.0997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6.7359万元,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9.0625万元。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穗南指国土〔2003〕7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3月2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阁镇国土所(联系人:麦庆华,联系电话:8497117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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