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第12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75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4〕46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查,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西侧庄头地段。
二、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
联星南边 经济合作社 | 建 设 用 地 | 2.6505 | 土 地 补 偿 费 | 156.3960 | 414.5276 | 联 星 村 委 会 | 货币 |
联星鸡春岗 经济合作社 | 1.5619 | 244.2749 | |||||
联星庄一 经济合作社 | 2.0200 | 315.9199 | |||||
联星庄二 经济合作社 | 2.2049 | 344.8375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5200.5322万元 | 业权人 | |||||
合 计: | 16520.0921万元 |
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5年4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按所在地送达海珠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科(联系人:何秀英,联系电话:84398020)。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