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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1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07-14 02:45:0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8]68号文),需将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沙尾二村8.8465公顷(合132.69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万顷沙镇万环东路以西、十涌与十一涌之间(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4.6165公顷(合69.2475亩),其中园地4.1369公顷(合62.0535亩),农村道路0.1367公顷(合2.0505亩),农田水利0.2262公顷(合3.393亩),建设用地0.1167公顷(合1.7505亩);
南沙区万顷沙镇沙尾二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4.23公顷(合63.45亩),其中耕地1.269公顷(合19.035亩),养殖水面2.961公顷(合44.4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沙尾一村民委员 会
土地补偿费
园地
4.1369
39.2250
162.2699
沙尾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村道路
0.1367
5.3621
农田水利
0.2262
8.8727
建设用地
0.1167
47.0700
5.4931
安置补助费
园地
4.1369
23.5350
97.3619
沙尾一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农村道路
0.1367
3.2172
农田水利
0.2262
5.3236
青苗补助费
 
94.9175
沙尾一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以上各项合计
382.8180 万元
沙尾二村民委员 会
土地补偿费
耕地
1.2690
47.0700
59.7318
沙尾二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养殖水面
2.9610
78.4500
232.2905
安置补助费
耕地
1.2690
31.3800
39.8212
沙尾二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2.9610
92.9162
青苗补助费
 
86.9713
沙尾二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以上各项合计
511.7310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5.4931万元给沙尾一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万顷沙镇沙尾一村民委员会、沙尾二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沙尾一村民委员会、沙尾二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南沙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沙尾一村民委员会、沙尾二村民委员会
2009 年7月 2 日至
2009 年7月12日
万顷沙镇国土所
2009 年7月13日 至2009 年7月17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7月1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万顷沙镇国土所(联系人:黄镜堂,电话:8494310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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