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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1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05-2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168号),同意将花都区花山镇象山村民委员会、秀塘村民委员会属下的集体土地45.0559公顷(合675.838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一类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东镇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象山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6.5821公顷(合98.7315亩),其中园地3.5173公顷(合52.7595亩),其他农用地0.3610公顷(合5.415亩), 养殖水面2.6603公顷(合39.9045亩), 建设用地0.0435公顷(合0.6525亩)。

秀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38.4738公顷(合577.107亩), 其中水田2.7197公顷(合40.7955亩),旱地0.3031公顷(合4.5465亩), 其他耕地1.8236公顷(合27.354亩), 林地12.1406公顷(合182.109亩),园地16.6850公顷(合250.275亩),其他农用地1.5439公顷(合23.1585亩), 养殖水面3.2388公顷(合48.582亩), 建设用地0.0191公顷(合0.28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

水田

2.7197

35.628

96.8975

秀塘村民委员会

货币

旱地

0.3031

31.1745

9.449

其他耕地

1.8236

31.1745

56.8498

林地

12.1406

22.2675

270.3408

园地

16.6850

24.4943

408.6866

其他农用地

1.5439

22.2675

34.3788

养殖水面

3.2388

35.628

115.392

建设用地

0.0191

35.628

0.680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2.7197

17.814

48.4487

秀塘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旱地

0.3031

17.814

5.3994

其他耕地

1.8236

17.814

32.4856

林地

12.1406

13.3605

162.2045

园地

16.6850

13.3605

222.9199

其他农用地

1.5439

13.3605

20.6273

养殖水面

3.2388

17.814

57.696

青苗补偿费

 

1179.7811

秀塘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 偿费

秀塘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2722.2375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园地

3.5173

24.4943

86.1536

象山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3610

22.2675

8.0386

养殖水面

2.6603

35.628

94.7812

建设用地

0.0435

35.628

1.5498

安置补助费

园地

3.5173

13.3605

46.9929

象山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3610

13.3605

4.8231

养殖水面

2.6603

17.814

47.3906

青苗补偿费

 

280.7854

象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 偿 费

象山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570.5152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象山村民委员会、秀塘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象山村民委员会

2009 525 200964

象山村民委员会

秀塘村民委员会

秀塘村民委员会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6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象山村民委员会、秀塘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胡宗庆,联系电话:3683361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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