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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4-02-2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21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27号文批复,同意征用番禺区大岗新联一村的集体土地10.7692公顷(161.538)。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番禺区2003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番禺区大岗新联一村(四至范围祥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镇及面积

番禺区大岗镇新联一村集体土地10.7692公顷(161.538),其中耕地9.7992公顷,园地0.97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

大岗镇新联一村

耕地

9.7992

51.9488

25.9744

48.4614

园地

0.9700

32.468

19.4808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大岗镇新联一村

2004 222
2004 年3 月3

大岗镇国土所
联系人:曾伟铨  联系电话:84935467

2004 3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00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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