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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4-02-2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0041 1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3号文批复同意,征用芳村区东?镇东?村、大花园村、冲口街坑口村集体土地11.4826公顷(合172.239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学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芳村区东?镇大花园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芳村区东?村土地2.1760公顷(合32.64亩),其中林地1.0452公顷(合15.678亩)、牧草地0.8383 公顷(合12.5745亩)、其他农用地0.2925公顷(合4.387亩)。

(二)芳村区大花园村土地7.2878公顷(合109.317亩),其中林地5.4251公顷(合81.376亩)、其他农用地1.8627公顷(合27.940亩)。

(三)芳村区坑口村土地2.0188公顷(合30.282亩),其中耕地0.1120公顷(合1.68亩)、其他农用地1.9068公顷(合28.60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东?村

林 地

1.0452公顷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7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5

牧草地

0.8383 公顷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7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5

其他农用地

0.2925公顷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7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5

大花园村

林 地

5.4251公顷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7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5

其他农用地

1.8627公顷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7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5

坑口村

耕地

0.1120公顷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7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5

其他农用地

1.9068公顷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7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5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芳村区东?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30.028万元。

芳村区大花园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100.5708万元。

芳村区坑口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27.8601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村

2004 219
2004 年2 月29

东?北路933
(联系人:姚九;电话:81519188

2004 33

大花园村

2004 219
2004 年2 月29

龙溪大道大花园村
(联系人:卢剑波;电话:81406507

2004 33

坑口村

2004 219
2004 年2 月29

花地大道8915
(联系人黄树强:电话:81400882:)

2004 33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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