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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国土征补[2006]18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6-12-0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290号文件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62号《征收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联和街暹岗村经济联合社、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火村经济联合社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园地

4.1713

92.85

387.3052

暹岗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养殖水面

0.0349

80.6991

2.8164

安置补助费

园地

4.1713

74.28

309.8442

暹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养殖水面

0.0349

40.3496

1.4082

青苗补助费

 

 

总额45.016万元

暹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附着物补偿

 

 

总额31.547万元

暹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777.937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菜地

2.5251

138.069

348.638

火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3.9294

54.9525

215.9304

园地

16.583

92.85

1539.7316

建设用地

1.6854

138.069

232.7015

未利用地

1.7548

92.046

161.5223

安置补助费

菜地

2.5251

230.115

581.0634

火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3.9294

43.962

172.7443

园地

16.583

74.28

1231.7852

青苗补助费

 

 

总额426.0234万元

暹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附着物补偿

 

 

总额198.6万元

暹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5108.7401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5219

138.069

72.0582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33.9089

54.9525

1863.3788

园地

259.5366

92.85

24097.9733

其他农用地

2.4237

54.9525

133.1884

养殖水面

2.9543

80.7

238.412

建设用地

18.2891

138.069

2525.1577

未利用地

22.2746

92.046

2050.2878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5219

230.115

120.097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33.9089

43.962

1490.7031

园地

259.5366

74.28

19278.3786

其他农用地

2.4237

43.962

106.5507

养殖水面

2.9543

40.35

119.206

青苗补助费

 

 

总额8068.3993万元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附着物补偿

 

 

总额2549.412万元

萝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62713.2029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联和街暹岗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火村经济联合社、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联和街暹岗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火村经济联合社、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61127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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