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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6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3-03-1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212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1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18.0992公顷(合271.488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海关货柜车检查场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萝岗镇罗南路以东八沙岗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萝岗镇刘村18.0992公顷,其中菜地面积0.7500公顷,园地10.5757公顷,建设用地6.4645公顷,未利用地0.309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0.7500

70万元/公顷

50万元/公顷

    

10.5757

81.2万元/公顷

58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6.4645

80万元/公顷

0

未利用地

0.3090

40万元/公顷

0

青苗补助费:211.05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156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74人,由白云区萝岗镇刘村村村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2003 217

2003 227

白云区萝岗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2003 32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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