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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6〕11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6-08-0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2006年3月2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54号文批复,同意征收黄埔区红山街双沙村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庙头村和夏园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2.9822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黄埔区穗东街、红山街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村经济联合社建设用地1.3327公顷;穗东街庙头村经济联合社8.8414公顷,其中耕地2.7707公顷,林地1.7406公顷,园地1.3556公顷,养殖水面0.5663公顷,建设用地2.4082公顷;夏园村经济联合社耕地2.808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

(万元)

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万元)

红山街双沙村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1.3327

86.200

 

 

125.0099

穗东街庙头村经济联合社

旱地

1.8275

80.340

80.340

总额106.097

总额

402.674

菜地

0.9432

80.340

80.340

林地

1.7406

86.200

51.720

园地

1.3556

80.340

80.340

养殖水面

0.5663

86.200

51.720

 

建设用地

2.4082

86.200

 

 

穗东街夏园村经济联合社

旱地

2.8081

80.340

80.340

33.698

54.248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红山街双沙村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庙头村和夏园村经济联合社。

2006年    日至2006年   

黄埔区国土房管局

(联系人:毛鸿、联系电话:82399630)

2006年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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