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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国土征补〔2006〕1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6-01-1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266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5〕55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花都区国土房管局、花都区狮岭镇国土所,对花都区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位置:

花都区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裕丰路地段

(二)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委会

土地

补偿费

耕地

11.7843

16.3838

193.0710

狮岭镇新民村委会

货币

园地

1.4327

12.5288

17.9499

养殖水面

2.5134

16.3838

41.1789

建设用地

0.9608

12.5288

12.0376

未利用地

0.6816

6.2644

4.2698

安置

补助费

耕地

11.7843

11.565

136.2854

新民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4327

11.565

16.5692

养殖水面

2.5134

11.565

29.0675

青苗

补助费

 

 

 

总额146万元

新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及业权人

附着

物补偿

 

 

 

以上各项合计

 

596.4294

万元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拟对被征地村另给予补偿87.7552万元。

(四)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花都区狮岭镇(原芙蓉镇)新民村委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6年1月1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花都区狮岭镇国土所(联系人:罗建发,联系电话:86846147)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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