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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5〕5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12-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11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 [2005]248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农用土地36.1506公顷(其中耕地29.06公顷,养殖水面2.22公顷,园地4.87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连同集体建设用地1.2552顷一并办理征为国有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镇石北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大石镇大维村的用地3.3033公顷;

(二)番禺大石镇官坑村的用地0.1817公顷;

(三)番禺大石镇会江N-US>

(四)番禺大石镇大兴村的用地5.1615公顷;

(五)番禺大石镇桔树村的用地1.9154公顷;

(六)番禺大石镇北联村的用地0.3228公顷。

四、(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0.4

64.936

38.9616

菜地

28.66

51.9488

38.9616

园地

4.8706

45.4552

32.468

养殖水面

2.22

77.9232

38.9616

建设用地

1.2552

51.9488

 

青苗补偿费

162.6777万元

附着物补偿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48.904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番禺区大石镇大维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大石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大D>

2005122日至

20051217

大石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大石镇会江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大石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大石镇大兴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大石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大石镇桔树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大石镇国土所

20051224

番禺区大石镇北联村

2005122日至

20051217

大石镇国土所

20051224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2.7pt; mso-line-height-alt: 0pt">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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