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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16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4-01 01:09:4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2号文),需将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0.6000公顷(合9.000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加油站用地;加气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集体土地 0.6000公顷(合9.0000亩),其中菜地0.5950公顷(合8.9250亩),建设用地0.0050公顷(合0.07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石井街龙湖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5950
169.2000
100.6740
石井街龙湖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0050
225.6000
1.2800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5950
112.8000
67.1160
石井街龙湖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2.0820
石井街龙湖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71.0000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井街龙湖村经济联合社
2010 年3月28日
2010 年4月7日
白云区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
2010 年4月8日 至2010 年4月12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4月1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白云区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8642005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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