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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6〕8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6-08-0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3月2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 字[2006]54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农用土地39.4787公顷(其中耕地21.9074公顷,园地4.9393公顷,林地0.68公顷,养殖水面7.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并连同集体建设用地1.89公顷、未利用地3.022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沙亭村、东南村、水门村、复苏村、草堂村、潭山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的用地6.7468公顷;

(二)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的用地0.0693公顷;

(三)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的用地3.8627公顷;

(四)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的用地17.5075公顷;

(五)番禺区化龙镇复苏村的用地2.1686公顷;

(六)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的用地7.035公顷;

(七)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的用地2.0888公顷。

四、(柏堂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2.8068

72.886

43.7316

园地

2.14

51.0202

36.443

建设用地

0.63

58.3088

 

未利用地

1.17

29.1544

 

青苗补偿费

285.2657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27.5509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沙亭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园地

0.0693

51.0202

36.443

青苗补偿费

0.4156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东南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2.6727

72.886

43.7316

  

1.1

51.0202

36.443

未利用地

0.09

29.1544

 

青苗补偿费

158.7452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水门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11.2575

72.886

43.7316

  

0.57

51.0202

36.443

养殖水面

5.44

87.4632

43.7316

未利用地

0.24

29.1544

 

青苗补偿费

698.8291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复苏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1.1886

72.886

43.7316

养殖水面

0.85

87.4632

43.7316

建设用地

0.13

58.3088

 

青苗补偿费

145.947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5.6851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草堂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2.643

72.886

43.7316

林地

0.68

51.0202

36.443

园地

1.06

51.0202

36.443

建设用地

1.13

58.3088

 

未利用地

1.522

29.1544

 

青苗补偿费

535.5766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49.416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潭山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1.3388

58.3088

43.7316

养殖水面

0.75

87.4632

43.7316

青苗补偿费

53.0622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

2006年5月9日至

2006年5月24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06年5月31日

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

2006年5月9日至

2006年5月24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06年5月31日

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

2006年5月9日至

2006年5月24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06年5月31日

番禺区化龙镇复苏村

2006年5月9日至

2006年5月24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06年5月31日

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

2006年5月9日至

2006年5月24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06年5月31日

番禺区化龙镇水门村

2006年5月9日至

2006年5月24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06年5月31日

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

2006年5月9日至

2006年5月24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06年5月31日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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