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5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491号文),同意将番禺区大石镇河村村、植树村和大山村4.1896公顷(合62.84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医疗卫生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大石镇河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0.0414公顷(合0.621亩),均为建设用地0.0414公顷(合0.621亩)。
番禺区大石镇植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3.1714公顷(合47.571亩),其中水田2.973公顷(合44.595亩),农田水利用地0.1984公顷(合2.976亩)。
番禺区大石镇大山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0.9768公顷(合24.474亩),其中水田0.6548公顷(合9.822亩),园地0.0468公顷(合0.702亩),农田水利用地0.0204公顷(合0.306亩),建设用地0.2548公顷(合3.82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委员会河村村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0414 | 91.012 | 3.7679 | 河村村 民委员会 | 货币 |
以上各项合计 | 3.7679 万元 | ||||||
植村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2.973 | 113.765 | 338.2233 | 植村村 民委员会 | 货币 |
农田水利 | 0.1984 | 79.6355 | 15.7997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2.973 | 68.259 | 202.934 | 植村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农田水利 | 0.1984 | 56.8825 | 11.2855 | ||||
青苗补偿费 | | 58.7191 | 植村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626.9616 万元 | ||||||
大山村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6548 | 113.765 | 74.4933 | 大山村 村 民 委员会 | 货币 |
园地 | 0.0468 | 79.6355 | 3.7269 | ||||
农田水利 | 0.0204 | 79.6355 | 1.6246 | ||||
建设用地 | 0.2548 | 91.012 | 23.1899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0.6548 | 68.259 | 44.696 | 大山村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0468 | 56.8825 | 2.6621 | ||||
农田水利 | 0.0204 | 56.8825 | 1.1604 | ||||
青苗补偿费 | | 4.2284 | 大山村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155.7816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2.8259万元给河村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17.3924万元给大山村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河村村、植村村和大山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植村村、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河村村、植村村和大山村村民委员会 | 2009 年11月15日 至 2009 年11月25日 | 大石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2009 年11月26日 至 2009 年11月30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11月3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大石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联系人:黄觉醒,电话:847841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