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听取了被征地农民意见,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雄狮大道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 类别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 方式 |
狮岭镇联合村委会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7.7320 | 37.8548 | 292.6929 | 联合村委会 | 货币 |
园地 | 0.2409 | 26.7210 | 6.4371 | ||||
养殖水面 | 0.0334 | 40.0815 | 1.3387 | ||||
建设用地 | 0.7393 | 37.8548 | 27.9861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7.7320 | 22.2675 | 172.1723 | 联合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2409 | 20.0408 | 4.8278 | ||||
养殖水面 | 0.0334 | 22.2675 | 0.7437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总额92.8667 万元 | 联合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以上各项合计 | 599.0653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狮岭镇联合村 | | 狮岭镇国土所(联系人:罗建发,电话:86846147)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