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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5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3-04-0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的有关规定,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3 226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18号文批准征用花都区新华镇九潭村、官溪村、大布村、乐同村集体土地57.3686公顷(折合860.529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都区新华镇九潭村、官溪村、大布村、乐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九潭村13.139公顷(合197.085亩),其中园地3.4657公顷、水域5.5521公顷、林地1.9068公顷、未利用地1.4765公顷、建设用地0.7379公顷;

官溪村32.571公顷(合488.565亩),其中园地5.4974公顷、水域18.7787公顷、林地7.3261公顷、未利用地0.9658公顷、建设用地0.003公顷;

大布村水域11.5423公顷(合173.1345亩);

乐同村未利用地0.1163公顷(合1.74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名 称

补 偿 标 准

土地补偿费

 

29.1669万元/公顷

 

352944万元/公顷

 

291669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15.62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31.25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

 

6.6035万元/公顷

附着物补偿

 

101.2万元(总额)

安置补助费

 

20.8335万元/公顷

 

14.706万元/公顷

 

20.8335万元/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另对未利用地按34.3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18.75万元/公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九潭村

2003 410

2003 420

新华镇国土所

2003 421

2003 423

官溪村

大布村

乐同村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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