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14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4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48号],同意将新塘镇塘美村经济联合社和塘美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3.283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经济联合社和塘美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镇塘美村经济联合社2.4600公顷,其地类为建设用地
新塘镇塘美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8235公顷,其地类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新塘镇塘美村经济联合社2.4600公顷
土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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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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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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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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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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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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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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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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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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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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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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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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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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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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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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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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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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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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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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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49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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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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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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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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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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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5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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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0元。
土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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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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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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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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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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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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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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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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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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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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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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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68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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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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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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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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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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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镇塘美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8235公顷
土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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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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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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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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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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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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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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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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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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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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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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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68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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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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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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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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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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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0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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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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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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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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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经济联合社、新塘镇塘美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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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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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镇国土所
联系人:林锡军
电话:8277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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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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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