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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天征〔2018〕1号

来源: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8-17 03:17: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天征〔2018〕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38号),同意将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共3.073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岑村广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以东(岑村门口田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面积3.0731公顷(其中农用地1.9470公顷,建设用地0.5732公顷,未利用地0.552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耕地

1.9470

土地补偿费

511.9

996.67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95

498.34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建设用地

0.5732

土地补偿费

511.9

293.42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未利用地

0.5529

土地补偿费

255.95

141.51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以上土地面积合计

3.0731公顷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1929.9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10天)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15天)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2日  

长兴街道办事处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  

9月6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813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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