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天征〔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天征〔2018〕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38号),同意将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共3.073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岑村广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以东(岑村门口田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面积3.0731公顷(其中农用地1.9470公顷,建设用地0.5732公顷,未利用地0.552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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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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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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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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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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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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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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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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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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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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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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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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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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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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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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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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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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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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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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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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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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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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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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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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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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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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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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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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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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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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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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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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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土地面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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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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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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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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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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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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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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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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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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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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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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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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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