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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8〕43号

来源: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6-19 09:17: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84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18]02),同意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4.584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4.5849顷,其地类为农用地4.5849公顷(其中耕地0.0106公顷、林地4.195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79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4.5849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水浇地

0.0106

55.5000

0.5883

33.3000

0.3530

0.9413

林地

4.1953

18.5500

77.8228

13.2500

55.5877

133.4105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3790

39.9000

15.1221

28.5000

10.8015

25.9236

汇总

4.5849

160.2754万元

青苗补偿款206.3190万元由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

2018329 2018412

 

永宁街国土所

联系人:许冠华

电话: 32988762

 

2018413 2018417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 3 2 9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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