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8〕47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8〕4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4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094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4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广园东快速路以北、鱼茅路以西(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2.094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鱼珠街茅岗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2.0941
| 437.295
| 915.739 | 鱼珠街茅岗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青苗补偿费、农田建设费、水利设施费、征地单位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基金
| 340.7206 | ||||||
| 以上各项合计
| 1256.4600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 | 2018年5月13日至
2018年5月22日 | 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 | 2018年5月23日至
2018年5月27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2)〔2018〕4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