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8〕44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8〕4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1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五福堂一、五福堂二经济合作社、下一、下二、下三经济合作社、新东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大埔圩经济合作社、大埔第一、大埔第二经济合作社、新村第一、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经济合作社、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经济合作社、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4.2574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开发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广河高速以南,广汕公路以北,汤村大道两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五福堂一、五福堂二经济合作社、下一、下二、下三经济合作社、新东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大埔圩经济合作社、大埔第一、大埔第二经济合作社、新村第一、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经济合作社、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经济合作社、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3.2541公顷(耕地28.3910公顷、园地3.0388公顷(含可调整园地3.0388公顷)、林地0.2653公顷(含可调整林地0.2608公顷)、养殖水面0.045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5132公顷)以及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0033公顷,合计34.257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支付对象 | 支付 |
单 位 | (公顷) | (万元/公顷) | (万元) | 方式 | |||
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五福堂一、五福堂二经济合作社、下一、下二、下三经济合作社、新东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大埔圩经济合作社、大埔第一、大埔第二经济合作社、新村第一、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经济合作社、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经济合作社、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28.391 | 113 | 3208.183 | 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五福堂一、五福堂二经济合作社、下一、下二、下三经济合作社、新东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大埔圩经济合作社、大埔第一、大埔第二经济合作社、新村第一、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经济合作社、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经济合作社、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林地 | 0.2653 | 77.2625 | 20.4977 | ||||
园地 | 3.0388 | 77.2625 | 234.7853 | ||||
养殖水面 | 0.0458 | 113 | 5.1754 |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1.5132 | 77.2625 | 116.9137 | ||||
建设用地 | 1.0033 | 113 | 113.3729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28.391 | 67.8 | 1924.9098 | |||
林地 | 0.2653 | 55.1875 | 14.6413 | ||||
园地 | 3.0388 | 55.1875 | 167.7038 | ||||
养殖水面 | 0.0458 | 67.8 | 3.1052 |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1.5132 | 55.1875 | 83.5098 | ||||
青苗补助费 | | 289.5253 | 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五福堂一、五福堂二经济合作社、下一、下二、下三经济合作社、新东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大埔圩经济合作社、大埔第一、大埔第二经济合作社、新村第一、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经济合作社、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经济合作社、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
附着物补偿费 | 138.1675 | ||||||
以上各项合计 | 6320.4907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五福堂一、五福堂二经济合作社、下一、下二、下三经济合作社、新东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大埔圩经济合作社、大埔第一、大埔第二经济合作社、新村第一、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经济合作社、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经济合作社、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五福堂一、五福堂二经济合作社、下一、下二、下三经济合作社、新东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大埔圩经济合作社、大埔第一、大埔第二经济合作社、新村第一、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经济合作社、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经济合作社、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 | 2018年4月16日至 2018年4月25日 | 九龙镇汤村经济联合社、五福堂一、五福堂二经济合作社、下一、下二、下三经济合作社、新东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镇龙村经济联合社、大埔圩经济合作社、大埔第一、大埔第二经济合作社、新村第一、新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经济合作社、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经济合作社、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 | 2018年4月26日至 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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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2)〔2018〕1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