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8〕18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8〕1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8〕23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石碁镇南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南浦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南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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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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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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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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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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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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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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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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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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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460
|
934.2006
|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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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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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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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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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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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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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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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322
|
18.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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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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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4
|
14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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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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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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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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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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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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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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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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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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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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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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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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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6
|
126.0276
|
560.5204
|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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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0.3266
|
126.0276
|
41.1606
|
|||||
园地
|
0.1236
|
105.0230
|
12.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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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农用地
|
0.0604
|
10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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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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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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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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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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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779.0265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0.0057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关于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规定,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2312.0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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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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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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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9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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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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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南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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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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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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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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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南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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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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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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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
|
252.0552
|
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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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
|
0.2303
|
21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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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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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利用地
|
0.4264
|
84.0184
|
35.8254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7.5011
|
126.0276
|
945.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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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南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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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0.0003
|
126.0276
|
0.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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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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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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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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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605.2341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1.2895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关于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规定,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3181.6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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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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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0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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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石碁镇南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南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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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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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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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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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
海傍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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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建设办
(联系人:岑家健,联系
电话:8455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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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
南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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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8〕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