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埔征〔2019〕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埔征〔201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02)〔2019〕23号文批复《关于审核广州市2017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穗国土规划报〔2018〕1004号),需将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8.5423公顷(耕地1.5803公顷、园地5.5714公顷、其他农用地1.39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7.5028公顷、未利用地0.1989公顷,以上合计16.244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7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244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6194.22 |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青苗补偿费 |
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 |
|||
以上各项合计 |
6194.22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 |
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 4月26日 |
黄埔区红山街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联合社,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 |
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2)〔2019〕23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