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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5]第2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01-3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

菜  地

8.4521

土地补偿费

60

507.126

刘村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60

507.126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偿费和

附着物补偿费

----

10

青苗所有者

(土地承包者)

货币

园  地

8.8306

土地补偿费

70

618.142

刘村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50

441.5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偿费和

附着物补偿费

----

29

青苗所有者

(土地承包者)

货币

草  地

2.9536

土地补偿费

49

144.7264

刘村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5

103.376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偿费和

附着物补偿费

----

1.7

青苗所有者

(土地承包者)

货币

养殖水面

0.2915

土地补偿费

75

21.8625

刘村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7.5

10.931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偿费和

附着物补偿费

----

1

青苗所有者

(土地承包者)

货币

建设用地

0.0425

土地补偿费

60

2.55

刘村村民委员会

货币

附着物补偿费

----

65

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以上五项合计

2464.0702万元

货币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 2005131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联系人:王向东,联系电话:82340451)。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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