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天征[2018]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天征〔2018〕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8〕81号),同意将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共0.344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龙洞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龙洞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面积0.344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建设用地 | 0.3449 | 土地补偿费 | 511.1 | 176.2784 | 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423.7216 | 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以上土地面积合计 | 0.3449公顷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600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15天)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5天) |
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26日 | 龙洞街道办事处 | 2018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