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8〕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8〕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648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6.152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集体土地6.1524公顷(92.286亩),其中水田1.0379公顷(15.5686亩)、养殖水面2.2409公顷(33.6135亩)、园地0.4878公顷(7.315亩)、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0.3公顷(4.5亩),建设用地2.0858公顷(31.28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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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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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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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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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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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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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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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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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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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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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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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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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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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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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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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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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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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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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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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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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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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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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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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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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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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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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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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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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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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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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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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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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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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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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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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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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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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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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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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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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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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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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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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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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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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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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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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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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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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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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51.0118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另外增加补偿的251.0118万元三项费用合计为2001.0868万元,折合补偿标准为325.2530万元/公顷(约21.6835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4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部分的补偿总额应为2214.8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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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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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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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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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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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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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2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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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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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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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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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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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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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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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刘江南,联系电话:8475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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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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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64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