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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5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6-14 02:37: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316号文),需将番禺区 大岗镇新联一村、新联二村34.8704公顷(合 523.056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二类工业用地、 村经济发展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番禺区新联工业集聚区(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 大岗镇新联一村属下的集体土地 10.0146公顷(合150.219亩),其中耕地0.2188公顷(合3.282亩),园地0.0246公顷(合0.369亩),养殖水面7.6116公顷(合114.174亩),其他农用地1.2535公顷(合18.8025亩),建设用地0.9061公顷(合13.5915亩)
番禺区 大岗镇新联二村属下的集体土地 24.8558公顷(合372.837亩),其中耕地3.5351公顷(合53.0265亩),园地0.1689公顷(合2.5335亩),养殖水面18.4795公顷(合277.1925亩),其他农用地0.2259公顷(合3.3885亩)建设用地2.4464公顷(合36.69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岗镇新联一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1514
113.7650
17.2240
新联一村 村委会
货币
水浇地
0.0674
91 .0120
6.1342
园地
0.0246
79 .6355
1.9590
养殖水面
7.6116
136 .5180
1039.1204
其他农用地
1.2535
79 .6355
99.8231
建设用地
0.9061
91.0120
82.466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1514
68 .2590
10.3344
  新联一村 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0674
4.6007
园地
0.0246
56 .8825
1.3993
养殖水面
7.6116
68 .2590
519.5602
其他农用地
1.2535
56 .8825
71.3022
青苗补助费
 
66.2656
  新联一村 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920.1891 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岗镇新联二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3.2686
113.7650
371.8523
新联二村 村委会
货币
水浇地
0.2665
91.0120
24.2547
园地
0.1689
79.6355
13.4504
养殖水面
18.4795
136 .5180
2522.7844
其他农用地
0.2259
79 .6355
17.9897
建设用地
2.4464
91.0120
222.6518
安置补助费
水田
3.2686
68 .2590
223.1114
  新联二村 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2665
18.1910
园地
0.1689
56.8825
9.6075
养殖水面
18.4795
68 .2590
1261.3922
其他农用地
0.2259
56 .8825
12.8498
青苗补助费
 
152.1979
  新联二村 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4850.3331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61.8495万元给 大岗镇新联一村,增加补偿 166.9888万元给 大岗镇新联二村。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 大岗镇新联一村、新联二村村委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 新联一村、新联二村村委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大岗镇新联一村、新联二村
2010 年6月17日 至2010年6月27日
大岗 镇国土所
2010 年6月28日 至2010 年7月  2 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7月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岗镇国土所(联系人:梁汝涛,电话:8493546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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