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5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319号文),需将番禺区 大岗镇新联一村、新联二村34.9255公顷(合 523.882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二类工业用地、 村经济发展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番禺区新联工业集聚区(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 大岗镇新联一村属下的集体土地 24.8928公顷(合373.392亩),其中耕地16.2645公顷(合243.9675亩),园地0.5044公顷(合7.566亩),养殖水面3.7706公顷(合56.559亩),其他农用地2.9649公顷(合44.4735亩),建设用地1.3884公顷(合20.826亩)
番禺区 大岗镇新联二村属下的集体土地 10.0327公顷(合150.4905亩),其中耕地7.0932公顷(合106.398亩),养殖水面2.6403公顷(合39.6045亩),其他农用地0.2992公顷(合4.48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大岗镇新联一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15.8487 | 113.7650 | 1803.0274 | 新联一村 村委会 | 货币 |
水浇地 | 0.4158 | 91 .0120 | 37.8428 | ||||
园地 | 0.5044 | 79 .6355 | 40.1681 | ||||
养殖水面 | 3.7706 | 136 .5180 | 514.7548 | ||||
其他农用地 | 2.9649 | 79 .6355 | 236.1113 | ||||
建设用地 | 1.3884 | 91.0120 | 126.3611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15.8487 | 68 .2590 | 1081.8164 | 新联一村 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 ||
水浇地 | 0.4158 | 28.3821 | |||||
园地 | 0.5044 | 56 .8825 | 28.6915 | ||||
养殖水面 | 3.7706 | 68 .2590 | 257.3774 | ||||
其他农用地 | 2.9649 | 56 .8825 | 168.6509 | ||||
青苗补助费 | | 170.9916 | 新联一村 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4494.1754 万元 | ||||||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大岗镇新联二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7.0932 | 113.7650 | 806.9579 | 新联二村 村委会 | 货币 |
养殖水面 | 2.6403 | 136 .5180 | 360.4485 | ||||
其他农用地 | 0.2992 | 79 .6355 | 23.8269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7.0932 | 68 .2590 | 484.1747 | 新联二村 村委会转付被安置人 | ||
养殖水面 | 2.6403 | 68 .2590 | 180.2242 | ||||
其他农用地 | 0.2992 | 56 .8825 | 17.0193 | ||||
青苗补助费 | | 72.9877 | 新联二村 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1945.6392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94.7708万元给 大岗镇新联一村。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 大岗镇新联一村、新联二村村委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 新联一村、新联二村村委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大岗镇新联一村、新联二村 | 2010 年6月17日 至2010年6月27日 | 大岗 镇国土所 | 2010 年6月28日 至2010 年7 月 2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7月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岗镇国土所(联系人:梁汝涛,电话:8493546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