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4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144号文),需将海珠区昌岗街联星经济合作社0.6360公顷(合9.5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商品住宅、消防站、加油站用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昌岗路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昌岗街联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6360公顷(合9.54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联星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6360 | 375.0004 | 238.5003 | 联星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合计 | 238.5003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昌岗街联星经济合作社以 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联星经济合作社 | 2010 年5月7日 至2010年5月17日 |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 2010 年5月18日 至2010 年5月 22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5月2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吴穗材,电话:8421990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