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8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6〕8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455号],同意将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章陂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4.238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塔岗村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2.8277公顷(192.415亩),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12.1493公顷(182.240亩)(耕地1.7276公顷<25.914亩>,园地10.1626公顷<152.439亩>,养殖水面0.0186公顷<0.279亩>,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405公顷<3.608亩>),建设用地0.2899公顷(4.348亩),未利用土地0.3885公顷(5.82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青苗补偿款142.7433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61.7920万元,由永宁街塔岗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