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3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585号文),同意将荔湾区茶滘街茶滘、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5.2155公顷(合78.232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花地河以西、广州香料厂以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3519公顷(合5.2785亩),其中林地0.0861公顷(合1.2915亩),园地0.0705公顷(合1.0575亩),养殖水面0.0605公顷(合0.9075亩),建设用地0.1348公顷(合2.0220亩)。
(二)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4.8636公顷(合72.9540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东 漖 街东 漖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林地 | 0.0861 | 227.4960 | 19.5874 | 东 漖 街东 漖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园地 | 0.0705 | 16.0612 | |||||
养殖水面 | 0.0605 | 13.7635 | |||||
建设用地 | 0.1348 | 30.6665 | |||||
安置补助费 | 林地 | 0.0861 | 227.4960 | 19.5874 | 东 漖 街东 漖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0705 | 16.0612 | |||||
养殖水面 | 0.0605 | 142.1850 | 8.6022 | ||||
青苗补偿费 | | 6.1765 | 东 漖 街东 漖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10.0098 | ||||||
以上各项合计 | 140.5157 万元 | ||||||
茶 滘 街茶 滘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4.8636 | 114.4080 | 556.4347 | 茶滘 街茶 滘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27.1973 | 茶 滘 街茶 滘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583.6320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109.4843万元给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 漖 街东 漖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茶 滘 街茶 滘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2010 年4月18日 至2010年4月28日 |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 | 2010 年4月29日 至2010 年5月 3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5月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李思婷,电话:8193563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