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2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7]389号文),需将萝岗区联和街华沙社区、黄陂社区经济联合社及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24.6959公顷(合370.43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开发区黄陂片区、科学城以北、天麓南路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联合街华沙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8155公顷(合27.2325亩),其中菜地0.0155公顷(合0.2325亩),林地0.0521公顷(合0.7815亩),其他农用地0.0269公顷(合0.4035亩),建设用地1.7210公顷(合25.815亩);
萝岗区联合街黄陂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0.0699公顷(合151.048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845公顷(合4.2675亩)建设用地9.7854公顷(合146.781亩);
萝岗区联合街暹岗村集体建设用地 12.8105公顷(合192.15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萝岗区联和街华沙村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0 .0155 | 98 .4000 | 1 .5252 | 华沙村民委员会 | 货币 货币 | ||||
林地 | 0 .0521 | 84 .2625 | 4 .3901 | ||||||||
其他农用地 | 0 .0269 | 2 .2667 | |||||||||
建设用地 | 1 .7210 | 98 .4000 | 169 .3464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 .0155 | 73 .8000 | 1 .1439 | 华沙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林地 | 0 .0521 | 60 .1875 | 3 .1358 | ||||||||
其他农用地 | 0.0269 | 1 .6190 | |||||||||
青苗补助费 | | 189 .6582 | 华沙村、黄陂村、暹岗村 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以上各项合计 | 373 .0853万元 | ||||||||||
联和街黄陂村 | 土地补偿费 | 其他农用地 | 0 .2845 | 84 .2625 | 23 .9727 | 黄陂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9 .7854 | 98 .4000 | 962 .8834 | ||||||||
安置补助费 | 其他农用地 | 0 .2845 | 60 .1875 | 17 .1233 | 黄陂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助费 | | 1065 .3851 | 黄陂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以上各项合计 | 2069 .3645万元 | ||||||||||
联和街暹岗村 | 安置补助费 | 建设用地 | 12 .8105 | 98 .4000 | 1260 .5532 | 暹岗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 1372 .0004 | 暹岗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合计 | 2632 .5536万元 | ||||||||||
以上总计 | 5075 .0034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联和街华沙社区、黄陂社区经济联合社及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华沙村民委员会、黄陂村民委员会、暹岗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萝岗区华沙村、黄陂村、暹岗村社区 | 2010 年4月14日 至 2010 年4月24日 | 萝岗区联和街 | 2010 年4月25日 至2010 年4 月29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4月2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萝岗区联和街华沙村村民委员会、黄陂村村民委员会、暹岗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李卫京,电话:8211828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