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2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464号文),需将天河区珠吉街吉山、珠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66.2518公顷(合993.77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州科学城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以东、科林路以南(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珠吉街吉山股份合作经济联社64.8876公顷(合 973.314亩),其中菜地0.5760公顷(合8.64亩);林地3.0334公顷(合45.501亩); 园地12.0325公顷(合180.4875亩);其他农用地1.1195公顷(合16.7925亩);建设用地47.8762公顷(合718.143亩);未利用地0.25公顷(合3.75亩);
天河区珠吉街珠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1.3642公顷(合20.46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天河区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0.5760 | 136.0000 | 78.3360 | 吉山村 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园地 | 12.0325 | 84.2625 | 1013.8885 | |||||
林地 | 3.0334 | 255.6019 | ||||||
其他农用地 | 1.1195 | 94.3319 | ||||||
建设用地 | 47.8762 | 136.0000 | 6511.1632 | |||||
未利用地 | 0.2500 | 68.0000 | 17.0000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5760 | 102.0000 | 58.7520 | 吉山村 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12.0325 | 60.1875 | 724.2061 | |||||
林地 | 3.0334 | 182.5728 | ||||||
其他农用地 | 0 .2363 | 67.3799 | ||||||
青苗补助费 | | 7543.1057 | 吉山村 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16546.338 万元 | |||||||
天河区珠吉街珠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1.3642 | 113.6000 | 154.9731 | 吉山村 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 135.6015 | 珠村 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290.5746 万元 | |||||||
总计 | 16836.9126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 吉山、珠村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 吉山、珠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吉山、珠村 | 2010 年3月25日 至 2010 年4月 4 日 | 广州开发区分局 | 2010 年4月5日 至2010 年 4 月 9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4月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开发区分局(联系人:杨柳,电话:3235161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