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2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75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0.3178公顷(合4.767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0.3178公顷(合4.7670亩),其中园地0.3166公顷(4.7490亩),建设用地0.0012公顷(合0.018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东方红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3166 | 53.5080 | 16.9406 | 东方红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0012 | 61.1520 | 0.0734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0.3166 | 38.2200 | 12.1005 | 东方红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助费 | | 6.5308 | 东方红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以上各项合计 | 35.6453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0.0550万元给东方红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东方红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方红村民委员会 | 2010 年3月25日 至 2010 年4月 4 日 | 横沥镇国土所 | 2010 年4月5日 至2010 年 4 月 9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4月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横沥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