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4〕25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4〕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7月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46号文批复同意,征用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2.088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天河区广园东路以北、车陂立交以东地块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土地2.088公顷,其中菜地0.3446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6765公顷,农村道路0.0898公顷,建设用地0.977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车陂街车陂村 | 菜地 | 0.3446公顷 | 167.1285万元/公顷 | 298.4438万元/公顷 |
农田水利用地 | 0.6765公顷 | 167.1285万元/公顷 | 298.4438万元/公顷 | |
农村道路 | 0.0898公顷 | 167.1285万元/公顷 | 298.4438万元/公顷 | |
建设用地 | 0.9771公顷 | 167.1285万元/公顷 |
|
(二)青苗补助费27.871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7945万元。为支持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拟一次性增加258.7482万元补偿给被征地村。
(三)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以安置补助费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车陂街车陂村 | 2004年7月29日至 2004年8月13日 | 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2004年8月20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