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4〕23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004年7月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46号文批复同意,征用天河区沙河镇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6255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劳教所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天河区沙河镇摩樟堂地块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沙河镇岑村民委员会土地0.6255公顷,其中菜地0.4842公顷,园地0.1413平方米。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沙河镇岑村 | 菜地 | 0.4842公顷 | 135.225万元/公顷 | 90.15万元/公顷 |
园地 | 0.1413公顷 | 135.225万元/公顷 | 90.15万元/公顷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1.5012万元
(三)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天河区沙河镇岑村民委员会以安置补助费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沙河镇岑村民委员会 | 2004年7月24日至 2004年8月8日 | 天河区长兴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2004年8月15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