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4〕2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2004年1 月1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3号文批复同意,征用天河区沙河镇龙洞地段集体土地20.4823公顷(合20.4823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学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天河区沙河镇龙洞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沙河镇龙洞集体土地204823平方米(折合20.4823公顷),集体土地中有耕地1.773公顷、林地1.0869公顷、建设用地10.0223公顷、未利用地7.600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原沙河镇 龙洞村 | 耕地 | 1.773公顷 | 219.924万元/公顷 | 412.3575万元/公顷 |
林地 | 1.0869公顷 | 192.4335万元/公顷 | 137.4535万元/公顷 | |
未利用地 | 7.6001公顷 | 109.962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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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0.0223公顷 | 219.924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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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天河区沙河镇龙洞地段青苗补偿费为15.859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1845.9704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原沙河镇 龙洞村 | 2004年2月9日至 2004年2月24日 | 龙洞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联系人: ;电话: ) | 2004年2月29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