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2〕25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8 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114 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0.3652公顷(合5.478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社会福利院。
二、征用土地位置:天河区龙洞村西侧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南侧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天河区沙河镇龙洞村0.365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
建设用地 | 0.3652 | 421.69万元/公顷 | 23.22万元/公顷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天河区沙河镇龙洞村 | 2003年1月2日至 2003年1月12日 | 天河区沙河镇龙洞村村民委员会 | 2003年1月15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