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16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8〕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天河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2007年12月1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70号文批复同意,将天河区车陂村罗坑桥的集体建设用地0.4460公顷(合6.69亩)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企事业单位办公用地(C12)。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车陂村罗坑桥(6.69亩)。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的用地0.44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 | 土地补偿 | 建设用地 | 0.4460 | 184.908 | 82.469 | 车陂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86.211万元 | |||||||
以上合计 | 368.68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车陂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车陂村民委员会 | 2008年2月27日至 2008 年3月8日 | 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 | 2008年3月8日至 2008年3月13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2008年3月1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联系人:石耀祥,联系电话:8232660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