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6〕38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6〕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12月2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257号文件同意征收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集体土地3.6349公顷(合54.523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龙洞(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集体土地3.6349公顷(合54.5235亩),其中耕地2.7202公顷(合40.8030亩),其它农用地0.0548公顷(合0.822亩),建设用地0.8599公顷(合12.89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73.41万元给被征地单位。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7年1月18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龙洞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科(联系人:谭桂明,联系电话:8702236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06〕38号附图.pdf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