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4〕29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4〕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9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批复同意,征用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民委员会和棠下街棠下村委员会共集体土地5.5832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天河区科韵路黄埔大道至珠江北岸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2.6492公顷,全部是建设用地
天河区棠下街棠下村委员会土地2.934公顷,全部是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员村街 石东村 | 建设用地 | 2.6492公顷 | 184.08万元/公顷 | 237.003万元/公顷 |
棠下街棠下村 | 建设用地 | 2.934公顷 | 190.96万元/公顷 | 229.152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和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穗扩[2001]82号文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本地块无需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因该地仍计征农业税,故征地补偿中包含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石东村 | 2004年 月 日至 2004年 月 日 | 天河区员村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2004年 月 日 |
棠下街棠下村 | 2004年 月 日至 2004年 月 日 | 天河区棠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2004年 月 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