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1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2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287号文),需将南沙区南沙街广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义沙经济联合社共50.7516公顷(合761.274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南沙街广隆村,横沥镇长沙村、义沙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广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519公顷(合6.7785亩)、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4.9223公顷(合373.8345亩)、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018公顷(合1.5270亩)、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5.2756公顷(合379.134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沙区南沙街广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南沙区南沙街广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28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