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118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1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397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共0.8797公顷(合13.195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09年度第七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港前路延长线以南、乌涌以东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0.8797公顷(合13.1955亩),其中耕地0.2994公顷(合4.4910亩),其他农用地0.4084公顷(合6.1260亩),建设用地0.1719公顷(合2.57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三)本次征收土地作为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济发展留用地,且土地权属为文冲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本次征收土地未发生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补偿由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及经济合作社自行协商并处理完毕。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7〕397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