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2月1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27号文批复,同意征用番禺区大岗新联一村的集体土地10.7692公顷(折161.538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番禺区2003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番禺区大岗新联一村(四至范围祥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镇及面积
番禺区大岗镇新联一村集体土地10.7692公顷(折161.538亩),其中耕地9.7992公顷,园地0.97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
大岗镇新联一村 | 耕地 | 9.7992 | 51.9488 | 25.9744 | 48.4614 |
园地 | 0.9700 | 32.468 | 19.4808 |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大岗镇新联一村 | | 大岗镇国土所 |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