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2004年1月1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3号文批准征用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 (原南岗镇沧联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原白云区萝岗镇)刘村集体土地82.2516公顷(折合1233.774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原南岗镇沧联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原白云区萝岗镇)刘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原南岗镇沧联村)集体土地63.1189公顷(折合946.7835亩),其中:耕地35.2795公顷(折合529.1925亩),园地20.9404公顷(折合314.106亩),林地1.8418公顷(折合27.627亩),养殖水面1.7583公顷(折合26.3745亩)、建设用地2.3821公顷(折合35.7315亩),未利用地0.9168公顷(折合13.752亩)。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原白云区萝岗镇)刘村集体土地19.1327公顷(折合286.9905亩),其中:耕地10.1831公顷(折合152.7465亩),园地5.3715公顷(折合80.5725亩),养殖水面0.4663公顷(折合6.9945亩)、建设用地1.3553公顷(折合20.3295亩),未利用地1.7565公顷(折合26.3475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 点 | 地 类 名 称 | 补 偿 标 准 (万元/公顷) |
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原南岗镇沧联村) | 耕地 | 79.5472 |
园地 | 14.4165 | |
林地 | 7.2086 | |
养殖水面 | 59.3088 | |
建设用地 | 79.5472 | |
未利用地 | 39.7736 |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原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 耕地 | 90 |
园地 | 12.5 | |
养殖水面 | 75 | |
建设用地 | 60 | |
未利用地 | 30 |
地 点 | 地 类 名 称 | 补 偿 标 准 (万元/公顷) |
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原南岗镇沧联村) | 耕地 | 218.7548 |
园地 | 10.2975 | |
林地 | 5.149 | |
养殖水面 | 88.9632 | |
建设用地 | | |
未利用地 | |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原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 耕地 | 56.25 |
园地 | 10 | |
养殖水面 | 22.5 | |
建设用地 | | |
未利用地 | |
(三)青苗补助费
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原南岗镇沧联村)青苗补助费总额408.3018万元。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N lang=EN-US>233.319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原南岗镇沧联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621万元。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原白云区萝岗镇)刘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1320.3634万元。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村(社区)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原南岗镇沧联村) | | 黄埔区国土房管局 |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原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国土房管局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