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3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学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芳村区东?镇大花园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芳村区东?村土地2.1760公顷(合32.64亩),其中林地1.0452公顷(合15.678亩)、牧草地0.8383 公顷(合12.5745亩)、其他农用地0.2925公顷(合4.387亩)。
(二)芳村区大花园村土地7.2878公顷(合109.317亩),其中林地5.4251公顷(合81.376亩)、其他农用地1.8627公顷(合27.940亩)。
(三)芳村区坑口村土地2.0188公顷(合30.282亩),其中耕地0.1120公顷(合1.68亩)、其他农用地1.9068公顷(合28.60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东?村 | 林 地 | 1.0452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牧草地 | 0.8383 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
其他农用地 | 0.2925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
大花园村 | 林 地 | 5.4251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 | 1.8627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
坑口村 | 耕地 | 0.1120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 | 1.9068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按产值33.6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芳村区东?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30.028万元。
芳村区大花园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100.5708万元。
芳村区坑口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27.8601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村 | | 东?北路933号 | |
大花园村 | | 龙溪大道大花园村 | |
坑口村 | | 花地大道89号15楼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