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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1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01-1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91号),同意将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两龙村、洛场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9.1454公顷(合437.181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两龙村、洛场村内(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东华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2.1917公顷(合32.8755,均为园地)。

两龙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8.3461公顷(合125.1915亩),其中耕地0.2894公顷(合4.341亩),园地8.0567公顷(合120.8505亩)。

洛场村委员会集体土地18.6076公顷(合279.114亩),其中耕地7.5934公顷(合113.901亩),园地2.6634公顷(合39.951亩), 其他农用地0.0393公顷(合0.5895亩), 养殖水面8.3115公顷(合124.67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耕地

7.5934

40.0815

304.3549

洛场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2.6634

26.7210

71.1687

其他农用地

0.0393

22.2675

0.8751

养殖水面

8.3115

40.0815

333.1374

安置补助费

耕地

7.5934

20.0408

152.1774

洛场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2.6634

20.0408

53.3765

其他农用地

0.0393

13.3605

0.5251

养殖水面

8.3115

22.2675

185.0763

青苗补偿费

 

1004.8104

洛场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洛场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合计

2105.5018万元

土地补偿费

园地

2.1917

26.7210

58.5644

东华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20.0408

43.9233

东华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补偿费

 

118.3518

东华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东华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合计

220.8395万元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2894

40.0815

11.5996

两龙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8.0567

26.7210

215.2831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2894

20.0408

5.7998

两龙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8.0567

20.0408

161.4623

青苗补偿费

 

450.6894

两龙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两龙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合 计

844.834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华村、两龙村、洛场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东华村委员会

2009 116 2009126

东华村委员会

洛场村委员会

洛场村委员会

两龙村委员会

两龙村委员会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13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东华村、两龙村、洛场村委员会(联系人:杨卓霖,联系电话:3690273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00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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