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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9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3-03-0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335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26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35.5727公顷(合533.590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民住宅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崇德村、化龙镇东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的耕地18.8553公顷(合282.8295亩)、养殖水面4.7019公顷(合70.5285亩)、未利用地0.2667公顷(合4.0005亩);建设用地7.3333公顷(合109.9995亩)。

(二)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的0.9315公顷(合13.9725亩)。

(三)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的园地1.1418公顷(合17.1270亩)、养殖水面2.3422公顷(合35.13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水田

2.5733公顷

(合38.5995亩)

56.673万元/公顷

(合3.7782万元/亩)

旱地

17.2135公顷

(合258.2025亩)

45.3384万元/公顷

(合3.0226万元/亩)

园地

1.1418公顷

(合17.127亩)

39.6711万元/公顷

(合2.6447万元/亩)

养殖水面

7.0441公顷

(合105.6615亩)

68.0076万元/公顷

(合4.5338万元/亩)

建设用地

7.3333公顷

(合109.9995亩)

45.3382万元/公顷

(合3.0226万元/亩)

未利用地

0.2667公顷

(合4.0005亩)

22.6692/公顷

(合1.5113/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2.5733公顷

38.5995亩)

34.0038万元/公顷

2.2669万元/亩)

旱地

17.2135公顷

(合258.2025亩)

34.0038万元/公顷

2.2669万元/亩)

园地

1.1418公顷

(合17.127亩)

28.3365万元/公顷

1.8891万元/亩)

养殖水面

7.0441公顷

(合105.6615亩)

34.0038万元/公顷

2.2669万元/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另补偿249.3601万元人民币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

2003 37

2003 317

新造镇国土所

2003 320

番禺区新造镇崇德村

2003 37

2003 317

新造镇国土所

2003 320

番禺区化龙镇东南村

2003 37

2003 317

新造镇国土所

2003 320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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