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1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704号文),需将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红湖村属下的12.65公顷(合189.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红湖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 8.0801公顷(合121.2015亩),其中园地7.5795公顷(合113.6925亩),养殖水面0.0988公顷(合1.482亩),农田水利0.4018公顷(合6.027亩)。
(二)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 4.5699公顷(合68.5485亩),其中水田3.5039公顷(合52.5585亩),园地0.5158公顷(合7.737亩),农田水利0.3365公顷(合5.0475亩),建设用地0.2137公顷(合3.20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福安村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7.5795 | 53.5080 | 405.5639 | 福安村经济 合作社 | 货币 |
养殖水面 | 0.0988 | 91.7280 | 9.0627 | ||||
农田水利 | 0.4018 | 53.5080 | 21.4995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7.5795 | 38.2200 | 289.6885 | 福安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养殖水面 | 0.0988 | 45.8640 | 4.5314 | ||||
农田水利 | 0.4018 | 38.2200 | 15.3568 | ||||
青苗补助费 | | 166.0461 | 福安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911.7489 万元 | ||||||
红湖村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3.5039 | 76.4400 | 267.8381 | 红湖村经济 合作社 | 货币 |
园地 | 0.5158 | 53.5080 | 27.5994 | ||||
农田水利 | 0.3365 | 53.5080 | 18.0054 | ||||
建设用地 | 0.2137 | 61.1520 | 13.0682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3.5039 | 45.8640 | 160.7029 | 红湖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5158 | 38.2200 | 19.7139 | ||||
农田水利 | 0.3365 | 38.2200 | 12.8610 | ||||
青苗补助费 | | 93 .9114 | 红湖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613 .7003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9.8011万元给红湖村经济合作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万顷沙镇福安村、红湖村经济合作社以 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请福安村、红湖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福安村、红湖村经济合作社 | 2010 年3月20日 至 2010 年3月30日 | 万顷沙镇国土所 | 2010 年3月31日 至2010 年4月 4 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4月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万顷沙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