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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1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4-01 01:06:1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617号文),需将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康乐第七经济联合社、五凤五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五凤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五凤凤凰第一经济合作社、瑞宝街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0.3359公顷(合155.03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凤和村以南、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西北侧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0348公顷(合0.522亩),其中菜地0.0016公顷(合0.024亩),建设用地0.0332公顷(合0.498亩)。
(二)海珠区凤阳街康乐第七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2.092公顷(合31.38亩),其中菜地0.5587公顷(合8.3805亩),农田水利用地0.0132公顷(合0.198亩),其它农用地0.1644公顷(合2.466亩),建设用地1.3557公顷(合20.3355亩)。
(三)海珠区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3.5348公顷(合53.022亩),其中菜地0.8635公顷(合12.9525亩),农田水利用地0.1073公顷(合1.6095亩),其它农用地0.3877公顷(合5.8155亩),建设用地2.1763公顷(合32.6445亩)。
(四)海珠区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3515公顷(合5.2725亩),其它农用地0.0889公顷(合1.3335亩),建设用地0.2626公顷(合3.939亩)。
(五)海珠区瑞宝街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3.9759公顷(合59.6385亩),其中菜地0.0928公顷(合1.392亩),其它农用地0.0674公顷(合1.011亩),建设用地3.8157公顷(合57.2355亩)。
(六)海珠区凤阳街五凤凤凰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3469公顷(5.2035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0016
206.4000
0.3302
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0332
178.6702
5.9318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0016
154.8000
0.2477
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0.0048
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6.5145 万元
凤阳街康乐第七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5587
206.4000
115.3157
凤阳街康乐第七经济联合社
货币
农田水利
0.0132
154.8000
2.0434
其它农用地
0.1644
154.8000
25.4491
建设用地
1.3557
133.1582
180.5226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5587
154.8000
86.4868
凤阳街康乐第七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农田水利
0.0132
103.2000
1.3622
其它农用地
0.1644
103.2000
16.9661
青苗补偿费
 
2.2089
凤阳街康乐第七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430.3548 万元
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8635
206.4000
178.2264
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货币
农田水利
0.1073
154.8000
16.6100
其它农用地
0.3877
154.8000
60.0160
建设用地
2.1763
152.1147
331.0473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8635
154.8000
133.6698
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
被安置人
农田水利
0.1073
103.2000
11.0734
其它农用地
0.3877
103.2000
40.0106
青苗补偿费
 
4.0755
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774.7290 万元
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其它农用地
0.0889
258.0000
22.9362
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2626
352.3119
92.5171
安置补助费
其它农用地
0.0889
206.4000
18.3490
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转付
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0.2667
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34.0690 万元
瑞宝街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0928
206.4000
19.1539
瑞宝街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其它农用地
0.0674
154.8000
10.4335
建设用地
3.8157
150.5301
574.3777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0928
154.8000
14.3654
瑞宝街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转付
被安置人
其它农用地
0.0674
103.2000
6.9557
青苗补偿费
 
0.4806
瑞宝街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625.7669 万元
凤阳街五凤凤凰第一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3469
187.2303
64.9502
凤阳街五凤凤凰第一经济合作社
货币
以上各项合计
64.9502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康乐第七经济联合社、五凤五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五凤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五凤凤凰第一经济合作社、瑞宝街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海珠区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康乐第七经济联合社、五凤五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五凤五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五凤凤凰第一经济合作社、瑞宝街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2010 年3月14日
2010 年3月24日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所
2010 年3月25日
2010 年3月2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3月2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所(联系人:贺雷,联系电话:8421987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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